国务院:7月1日起,工程质量包管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集会,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步伐,
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步伐 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允许
1.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包管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解专项资金,将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帮助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3.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农药实验费、公安部分相关证照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4. 暂免征银行业和包管业监管费。
2017年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治理步伐》。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包管金,为建筑企业减负!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包管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包管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包管金。
接纳工程质量包管担保、工程质量包管等其他包管方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包管金。
2、预留金额
包管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条约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包管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
3、预留包管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接纳预留包管金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包管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条约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管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条约条款中对涉及包管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包管金预留、返还方法;
(二)包管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包管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盘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盘算方法;
(五)包管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用度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泛起缺陷的索赔方法;
(七)逾期返还包管金的违约金支付步伐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凌驾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条约中约定。
文件原文:
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治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包管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治理规则》等相关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以下简称包管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条约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包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泛起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条约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凌驾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条约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管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条约条款中对涉及包管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包管金预留、返还方法;
(二)包管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包管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盘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盘算方法;
(五)包管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用度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泛起缺陷的索赔方法;
(七)逾期返还包管金的违约金支付步伐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包管金的治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划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管金可以预留在财务部分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取消,包管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治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接纳预留包管金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包管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包管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包管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包管金。
接纳工程质量包管担保、工程质量包管等其他包管方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包管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凭据条约约定方法预留包管金,包管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条约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包管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划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划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卖力维修,并担负鉴定及维修用度。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担负用度,发包人可按条约约定从包管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用度凌驾包管金额的,发包人可按条约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担负相应用度后,难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卖力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担负用度,且发包人不得从包管金中扣除用度。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条约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包管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包管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凭据条约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凭据约定将包管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包管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担负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包管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回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回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包管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包管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用度有争议的,按承包条约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包管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步伐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步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治理暂行步伐》(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